图:随着愈来愈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,沪深交易发布《指引》,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和防范忽悠式重整。
因应上市公司出现破产重整情况,沪深交易所日前分别发布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──破产重整等事项(征求意见稿)》(下称《指引》),以保障投资者权益,并防范忽悠式重整。例如,《指引》提出,当入股价格不足当时股价的80%,上市公司或管理人须聘请财务顾问,并提供专业意见;此外,《指引》亦要求重整投资人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,以防范他们从事炒壳套利活动。
随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数量增加,出现不少涉及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的新问题、新情况,需进一步予以明确规范。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》要求畅通主动退市、并购重组、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。对此,沪深交易所启动整合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的工作,同步起草指引。《指引》公开征求意见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下周二(11日)。
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,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自律监管指引征求意见,是为了规范破产重整等过程中的行为,防止出现信息不披露、披露不全、内幕交易,以及其他一些问题,从而规范上市公司在该领域的操守和行为,为行业健康发展指路。他强调,《指引》将对破产重整业务起到纲领性文件指导的作用,对A股来说,也是一个重要的制度文件。
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
具体来看,《指引》主要通过规范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程序、信息披露内容、网络投票方式及律师事务所意见等,保证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。为防范忽悠式重整,《指引》明确上市公司在申请阶段和法院受理阶段应当披露的内容,并要求自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、违规担保、承诺履行等事项。
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偏低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。上交所规定股份受让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80%的,要求聘请财务顾问,就价格的合理性、定价依据等发表专项意见,并予以披露;深交所则规定,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80%的,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,并予以披露。
财务顾问还需要在调整除权参考价格等事项中发表意见,为破产重整制度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;律师则需对出资人组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。
沪深交易所表示,破产重整方案本质是市场各方博弈结果,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作用,应更深度参与重整过程,强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,提高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透明度。为切实发挥破产重整作用,提高上市公司质量,防止部分参与者以炒壳套现为目的参与破产重整,《指引》还对重整计划的执行、相关方股份锁定承诺、经营计划和业绩承诺作出了规范。
重整期间 原则上不用停牌
其中,《指引》要求相关方承诺股份锁定,即重整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成为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的,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,其他重整投资人锁定12个月。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,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锁定36个月。沪深交易所表示,上述锁定安排能够确保上市公司经营稳定,防范短期炒作套利。
关于停牌安排,《指引》原则上要求重整期间不停牌,分阶段信息披露。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管理人认为确有需要的,可以申请停牌,原则上不超过2个交易日,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。实践中,主要是因破产重整实施或者撤销退市风险警示、除权除息处理等操作事项需要进行停牌,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停牌。